(HFLJ-LQ-2023-131)
各投标人:
原招标文件要求,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四项第 3条,根据实际情况,具体改为:投标人须提供企业业绩(投标人近三年内须具有至少一项单项工程不低于500万元的市政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,以交(竣)工报告完工时间为准,企业业绩包含中标通知书、工程合同、交(竣)工报告)。如提供信息存在造假现象,招标人有权直接按废标处理。
以上补遗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,此补遗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,我们对招投标过程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,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
2023年6月27日